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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楼加装电梯引诉讼,法院这样判!
旧楼加装电梯的呼声越来越高,眼看着周围一个一个加装电梯的完工投入使用,对于未装电梯的住宅楼高层住户来说更是心急如焚。那如何做到顺利加装电梯?今天就来分享一个“电梯加装”诉讼案。
案例回顾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某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共有两栋居民楼,安装电梯的是2栋2单元,楼高6层的楼梯楼,一梯2户,合计12户。
原告: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
被告:一楼的2户业主
2019年白马庙街某小区2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12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
2019年11月,电梯加装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
2020年4月24日,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正式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
2020年5月6日,电梯公司开始入场施工。工程刚施工没多久,却遭到一楼的2户业主的阻拦,施工被迫中断,加装合同面临违约。一楼住户认为:他们对成都市既有的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的协议书的内容不知情,对本单元的业主在上面的签名也表示不知情,还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出行便利与安全,还有消防疏散、采光这些不可预见的隐患,因此他们阻挠了电梯的安装。在尝试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2020年9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楼宇加装电梯有依照规定进行公示,一楼住户在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不知情”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其次,涉案楼宇加装电梯事项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另外,加装电梯相关流程也已按要求进行,且符合规定。因此,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而对于被告所称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隐患,可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1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1月,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由于判决时民法典尚未正式施行,法院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说明,法律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同意门槛降低了。
近年,旧楼加装电梯诉讼案越来越多,建议大家要“万事好商量”为原则,针对因加建电梯将引起利益受损赔偿问题,应当先自行进行协商。擅自阻扰合法施工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往往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