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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加装电梯,装好又想搭乘,是否合理?!
旧楼加装电梯反对声音不少,如业主事前拒绝出资加装电梯,电梯投入使用后想申请补缴费用进行使用,相信这样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于情于理是否合理?今天这个案例刚好给大家好好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案件回顾
荔湾区一栋九层住宅楼,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发起加装电梯申请,以谢某为代表的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郭某等12位户业主持反对意见。郭某作为三楼户主,因对加装电梯持反对意见,郭某最终未参与该电梯的出资。
2018年6月,该楼宇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始施工。
2019年6月,电梯投入使用后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不久后,郭某要求缴纳集资费用并使用电梯,但谢某等户业主反对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遂向荔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原加装电梯方案分摊费用,并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名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判决
荔湾区法院判决:郭某支付加装电梯集资款后,由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经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年近八旬住三楼的老人郭某,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在自愿补缴电梯集资款之后,32户业主再拒绝其使用电梯,与中国传统尊老爱幼的习俗相悖。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郭某只要在缴纳加装电梯相应的集资款就享有与32户业主对使用和管理电梯的权利。
且其使用案涉电梯事项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其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允许郭某在支付集资款后搭乘电梯,符合法理及情理。
32名业主因郭某在电梯加装过程中持不同意见导致工程延误而对其使用电梯有情绪,虽然可以理解,但郭某在前期有不同意见也是其正常表达意见范围。如谢某等32名业主认为郭某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拒绝郭某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加装电梯一定要在自愿平等、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有所兼顾,共同遵循约定俗成,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能营造舒适幸福的居住氛围。